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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文化政策
1862年荷兰首相约翰•鲁道夫•托尔贝克提出了“政府不应充当艺术的裁判”的论断,意即政府无权对文化活动的内容与质量进行评判,也不能决定应该举办何种文化活动。在其后的150年间,荷兰的文化政策始终坚持一条基本原则:“文化活动与政府保持一臂之距”。政府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对自身在文化活动中担纲的角色做过多种尝试,最终形成了今天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文化政策体系。
一、荷兰文化政策历史发展回顾
1918年荷兰教育、艺术和科技部成立,但在当时“柱状”社会结构(社会按宗教信仰分为几个大的社会群体,各群体分别有自己的报纸、广播电台、学校、图书馆、音乐协会等各类文化设施和组织)之下,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作为不大,主要为博物馆和交响乐团提供赞助,其他各类文化活动和设施所需资金基本由各群体自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柱状”社会结构的解体,荷兰政府在倡导多元文化的基础上逐步对各类文化活动进行规划和资助。
上个世纪60-70年代,荷兰文化政策开始被视为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1965年成立了文化、创造、社会工作部。这一时期,荷兰政府在文化方面的预算高速增长,1960年到1975年间,平均每五年即翻一番。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荷兰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政府在继续资助高水平文化活动的同时,开始要求各文化机构自行筹措一部分资金。文化也不再被视为一种社会福利,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则归入教育、文化、科技部。为了确定对何种文化组织、机构提供资助,荷兰政府于1993年出台了“文化政策特别法令”,决定从1993年起,每四年颁布一次文化政策法案,公布这四年文化赞助的标准。
二、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
荷兰教科文部每四年出台一份文化政策文件,规定国家文化政策的目标,列出国家拟资助文化活动的标准,并附有资助的总预算方案。资助的内容包括:文化遗产(博物馆、历史建筑和遗迹、考古、档案),媒体、语言和文学(广播、印刷品、语言文学、图书馆),艺术(视觉艺术与设计、建筑、电影、表演艺术、群众艺术和艺术教育)。荷兰的各文化团体,如博物馆、剧院、文化协会、基金会,不论大小、知名度,从国立博物馆、皇家管弦乐团到各乡镇的文化协会,都可据此标准向政府提出资助申请。
(一)“一臂之距”原则
对各文化组织所提申请的评估工作,充分体现了政府不干预艺术的“一臂之距”原则。所有评估工作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而是由政府的咨询机构“文化委员会”来进行。委员会由艺术方面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中立专家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本身并不掌握资金,但其评估意见极具权威性,即使与政府文化部门的意愿相左,政府也会严格地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分配政府的资助金。而一旦项目申请得到批准,提出申请的机构就完全掌握了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权,举办何种活动无需报政府部门批准,自己作主,政府也不会干涉。
(二)多元文化原则
迄今为止,荷兰政府已出台了下列三个文化政策四年计划:
1993-1996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文化投资。重点内容包括强调提高文化活动的质量,提倡应尽量吸引公众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同时还特别规定各文化团体须通过售票、获得企业赞助等方式自行筹措15%的所需经费,以促使文化团体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
1997-2000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文化是保护措施还是内在支柱。重点内容包括强调文化多样性、文化教育,推行“文化城市”项目,提高现代媒体的质量,以达到建设多元文化的目的。
2001-2004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不同文化的碰撞。重点内容包括强调为来自不同种族、地区的人提供其原有文化的发展空间,同时积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吸引更多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参与文化活动,提倡建立文化产业。
以上历届文化政策的重点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多元文化原则,如鼓励公众参与文化活动,从参与范围上体现了文化的多元性;而对文化产业的强调,则从市场角度达到推广多元文化的目的。
三、文化政策的实施
(一)立法保护
1993年出台的“文化政策特别法令”是荷兰政府关于文化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除规定每四年出台文化政策外,还规定中央政府须向地方及各文化组织、团体、基金会等拨款用于文化建设。此外,荷兰政府还从不同层面上对文化进行立法。
1、社会保障、劳资关系立法
荷兰政府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劳资关系的法令,向广播、电影、公共图书馆、艺术培训、表演艺术、受政府资助剧院等不同文化领域的工作者提供社会保障。在荷兰,失业补助领取者一旦有了工作,失业补助就会被停发或大大减少。但《艺术工作者收入保证法》规定,没有固定收入的艺术创作的从业者可以从政府领取相当于社会福利金70%的补助,同时还可以自由出售自己的作品而获取收入,政府不作干预。只有当艺术工作者自己的收入超过政府所发津贴125%时,政府的补助才会停发。
2、调整文化行业税率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1996年起荷政府将电影、博物馆门票及其图录、图片等销售收入增值税从17.5%下调至6%,对剧院、音乐厅等文化场所的征税也作了下调。1997年起政府规定可以捐赠艺术品方式抵偿继承税,抵偿金额为艺术品价值的120%。
3、多元文化保护措施
荷兰政府十分注重保护本国文化和欧洲文化。1980年荷兰与比利时政府签订了《荷兰语联盟》协议,以保护荷兰语文化。荷兰教育、文化、科技部与荷兰经济部还专门制订了促进荷兰语电影发展的规划。1988年荷兰政府出台了《传媒法》,规定商业性电台、电视台播放欧盟国家制作节目占时不能少于50%,信息、体育、游戏、商业片等内容不计在内;播放独立制片人制作的文化产品占时不能少于10%。同时,荷兰也十分重视对多元文化的保护。2002年,政府出台《传媒与少数民族政策》,鼓励荷兰电视台、电台制作多元文化节目,为各种文化提供发展空间,同时积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
4、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荷兰政府于1985年、1988年、1996年先后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建筑、”遗迹法》和《公共档案法》,以保护荷兰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5、版权保护
早在1912年,荷兰政府即通过了、《荷兰版权法》,为文学作品、艺术创作者和科技发明者提供合理的收入来源。这一法律对荷兰文化、科技领域的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荷兰版权法》经过数次修订,日趋完善。
(二)资金保障
1、荷兰政府的文化预算
荷兰政府为文化发展拨款的数额逐年增长,2003年达到15.49亿欧元。这些资金由教育、文化、科技部分配给各文化团体、组织和基金会,再由它们分配给艺术工作者个人。
2、政府其他部门用于文化的开支
除教科文部外,政府其他一些部门也有部分用于文化的预算。如房屋、空间规划和环境部每年将公共建筑1.5%的开支用于与文化有关的事业,经济事务部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出口文化产品和促进文化旅游业,司法部负责将5%的彩票收入(2001年为1500万欧元)用于文化事业。
3、各类文化群众团体和义工的资助
如博物馆之友等组织的会费和会员的直接捐赠及数量众多的义工的义务服务,从一个层面上保证了文化事业的蓬勃开展。
4、企业赞助
荷兰企业每年向文化事业提供大约5000万欧元的赞助,用于资助各项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用做各种比赛的奖金。(文/宋乐静——《对外文化交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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